新余市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建筑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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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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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大做强建筑企业总部经济,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个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在市外拓展业务,提高本地企业在外市场竞争力。
  据了解,专项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纳入扶持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在市外取得工程回企业注册地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为基数提取存入专项资金账户;二是变更回新余注册的建筑企业,注册当年起三年内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率(按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提取存入专项资金账户。
  1月1日起,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变更回新余注册的建筑企业享受注册回归企业扶持政策;凡市外承接工程业务,到注册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享受回新余纳税扶持政策。具体扶持对象由各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回迁、在外承揽业务进行确认,税务部门(国税、地税)负责对企业所提供的纳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可享受奖励的金额进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拨付扶持资金。(新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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