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出台了《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列入和移出条件4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4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河北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发改、人社、法院等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人民日报)